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 “学校”)信息发布工作,保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维护学校良好形象,提升信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处室、二级学院、教学教辅机构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在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抖音号等官方信息平台,以及各类会议、新闻发布会、对外合作交流、校园公告栏等渠道发布信息的活动。涉及教育教研成果、教育政策解读等内容的发布,须严格遵循本制度及专项管理要求。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党管宣传原则:坚持党对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发展要求。
真实准确原则:信息内容须经过严格核实,确保数据真实、事实清楚、表述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未经证实的传闻。
及时高效原则:对涉及学校重大决策、招生就业、教学科研、校园活动等公众关切的信息,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布,保障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分级负责原则:建立 “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各部门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主体责任,信息发布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师生个人隐私及学校敏感信息的内容,严禁擅自发布,确保信息发布全过程安全可控。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双组长,分管宣传、行政、网络安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指导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统筹规划学校信息发布工作,制定信息发布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审议重大信息发布方案,协调解决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各部门信息发布工作落实情况,对违规发布行为进行追责。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
作为学校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统筹管理学校官方信息平台(官网、官微、官博等),审核各类对外发布的新闻稿、宣传稿、公告等内容;
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信息发布业务培训;
监测研判校园舆情,协调处置信息发布引发的舆论问题;
负责学校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对外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内容审核。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
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审核以学校名义发布的行政公文、通知公告、工作报告等政务信息;
统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各部门落实信息公开目录及内容发布;
协调处理跨部门信息发布的衔接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学校官方网站、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撑和安全防护;
协助党委宣传部对网络发布信息进行技术审核,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升级,保障平台稳定运行。
第八条 各部门信息发布职责
各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明确本部门信息发布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采集、初审和报送;
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本部门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符合规范;
管理本部门负责的二级信息平台(如二级学院网站、部门公众号等),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流程;
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信息发布审核人
各部门须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发布审核人,负责对本部门拟发布信息进行最终审核。审核人须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信息的政治导向、内容真实性、保密合规性等进行全面把关。
第三章 信息发布内容规范
第十条 可发布信息范围
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读;
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等政务信息;
教学安排、课程设置、招生政策、就业信息、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信息;
师资队伍建设、科研项目、教研成果、学术交流等师资科研信息;
学生管理、奖助勤贷、校园活动、心理健康等学生工作信息;
对外合作交流、校园建设、后勤服务等学校运营管理信息;
先进典型事迹、校园文化建设、教育特色成果等宣传教育信息;
应急处置预案、安全警示、重要通知等应急管理信息;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发布信息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涉及师生员工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本人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可公开的除外);
虚假、造谣、诽谤或带有恶意攻击性质的信息;
违反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民族宗教政策的信息;
宣扬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违法违规的信息;
未经授权擅自发布的学校未公开重大决策、敏感数据及内部工作动态;
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幼儿相关信息;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可能损害学校利益、形象的信息。
第十二条 特殊信息发布要求
招生就业信息:须经招生就业处审核,确保政策准确、数据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承诺或误导性表述。
科研成果信息:须经教务科研处审核,确保成果真实性、原创性,引用数据和观点须注明来源。
应急信息:须经学校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按照 “及时、准确、适度” 原则发布,避免引发恐慌。
涉外信息: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符合国家外交政策和涉外管理要求。
第四章 信息发布流程与审核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流程
实行“三审三校” 制度:所有信息必须经过三级审核与三次校对方可发布,具体流程如下:
审校层级 | 负责主体 | 核心职责 |
初审 + 一校 |
部门负责人 | 单核查政治性、真实性、文字差错;确认图片清晰、图文相符;防止重稿 |
复审 + 二校 | 宣传部责任编辑 | 审核舆论导向与报道口径;核实重要事实;规范涉政表述 |
终审 + 三校 | 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宣传部长 | 审定整体质量;确认发布权限;重大信息需报校领导审批 |
特殊情形:重大活动、突发事件、负面舆情等信息,需额外提交学校党委宣传部及主要领导审核,确保发布口径统一。
发布实施:审核通过后,由宣传部按照指定渠道和时限发布。官方平台发布信息须由平台管理员统一操作,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归档备案:发布后的信息须由各部门及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十四条 审核要求
审核人须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政治导向、法律法规、保密要求、内容真实性、表述准确性等方面;
审核过程须留存书面或电子记录,明确审核人、审核意见及审核时间;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退回修改,修改后重新履行审核流程;
对把握不准的信息,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再进行审核判断。
第十五条 发布时限
常规政务信息、通知公告等,须在信息形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
招生政策、就业信息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须在政策明确或信息确定后 24 小时内发布;
应急信息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初步信息,后续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目录内的信息,须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时限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官方信息平台管理
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抖音号等为核心官方信息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网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管理要求包括:
官方平台须明确管理员和责任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管理员变动须及时报备党委宣传部;
平台发布内容须严格遵循审核流程,定期更新内容,确保平台活跃度和信息时效性;
网络信息中心须定期对官方平台进行安全检测,及时修复漏洞,防范黑客攻击、信息篡改等风险;
官方平台不得转载未经证实的信息,转载其他媒体信息须注明来源,并确保内容合规。
第十七条 平台注销与变更
官方及二级信息平台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或注销的,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用户发布公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学校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部门信息发布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
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定期对信息发布内容、流程、平台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可对违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部门为党委宣传部。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将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包括:
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
审核流程的执行情况;
平台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舆情处置及问题整改情况。
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擅自发布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引发安全风险的;
未履行审核流程,擅自发布信息的;
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工作失误或舆情事件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