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专科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根据《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普通专科专业为 5年。
第二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理论课程:16 学时计 1 学分。
2.体育课:36 学时计 1 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 学时计 1 学分。
4.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原则上一周计1学分。
第五条 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 1 位数。
第六条 三年制普通专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 160 学分,不超过 180 学分。
第三章 学分修读
第七条 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表安排学分修读时间。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修读要求,由专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以下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
(一) 与必修课程修读时间冲突的重新学习课程;
(二)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
(三) 经学校遴选程序派出的国(境)外交流学生的必修课程。
申请免听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学习,不得再次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第十条 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修相应学分:
(一)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实践性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相应学分,免修学分须以其他学分替代,以保证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总学分。
(二)参加湖南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语种的计算机课程。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相应课程的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三)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免修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思想品德修养课等,直接获得学分,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予重新学习。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者改选其他课程。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必须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考核成绩达 60 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者, 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成绩评定既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等级制换算百分制的以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取中取整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病危(故)或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而不能参加必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可向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课程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
五级记分制 | 课程成绩 | 优秀(95) | 良好(85) | 中等(75) | 及格(65)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卷面成绩记载,绩点为 1.0;重新学习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按正考成绩获得学分和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取得我校承认的外校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第十九条 学生已取得的学分确需进行成绩折算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折算。
第五章 学分奖励
第十七条 设创新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等,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八条 设拓展学分。学生取得教育教学、技术技能、升学、体育文化竞赛等方面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创新学分与拓展学分的转换根据学校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可以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者,可向所在系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位申请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教学校长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 12月 28 日
